內容摘要:為了深入踐行習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論述精神,按照市委主要領導的工作要求和市政協黨組的部署安排,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以“予‘老房子’以新生,給城市以未來—可持續發展視角下的歷史文化建筑保護性利用”為主題開展線上、線下調研,充分學習吸納福建省、上海市、杭州市、廣州市、澳門、臺灣及國外等地在歷史文化建筑保護利用等方面開拓創新、各具特色的經驗做法,形成調研報告為哈爾濱市歷史文化建筑保護利用工作提供可借鑒的決策參考。
一、外地市可學習借鑒的先進經驗
(一)設立常設機構的先進經驗
上海市市區兩級政府都設立歷史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委員會。成立由市政府領導下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并在市房地資源局下設辦公室,統一領導和統籌協調本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工作。負責研究保護名錄、保護規劃等重大事項,具體組織開展保護專項評估,協調和監督有關制度、措施的執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成員包括政府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有關專家和公眾代表。
杭州市歷史文化建筑保護常設性機構大多設在基層,如設有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西湖范圍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管委會下設靈隱管理處,承擔區域內世界遺產、園林、文物、歷史建筑和非遺文化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此外,南京、廣州等地也均設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
(二)吸引社會資本的先進經驗
廣州市出臺了《廣州市促進歷史建筑合理利用實施辦法》,規定國有歷史建筑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進行合理利用。采用出租方式的,按規定實行公開招租,租賃期限最長為20年。對于特殊情況不適宜公開招租的,經市政府批準可直接協議出租。
澳門制定的《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了公眾共享公有和私有文化遺產的權利,可享受稅務優惠、稅收鼓勵、財政支持計劃及其他性質的稅收優惠權。具體包括保護良好的歷史建筑申請豁免市區房屋稅;應用于商業活動的歷史建筑可豁免營業稅;維護費用可減少所得稅;歷史建筑交易時可豁免印花稅。
臺灣在2012年形成“文化資產保存法規”,明確了遺產所有人的權利及義務,提出權利義務均衡對等,對于接受政府補助的歷史建筑——研究成果、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收藏;應適度向大眾開放參觀;應按照古跡保護要求履行保存、維護、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責任。
此外,意大利、法國、西班牙等國家,通過稅收減免、稅收抵扣、托管租賃等方式鼓勵公眾參與到歷史建筑保護事業中。其中意大利通過公益信托、政府資助或歷史建筑所有人與私人簽訂 “認養”“托管” 等協議的方式,有效解決資金、人員、技術等問題;法國稅法及其附則建立了對歷史文化建筑修繕工程的稅收減免制度;西班牙允許企業和個人上繳有歷史和藝術價值的財產以抵銷欠稅。
(三)緩解保護工作與私有產權沖突的先進經驗
有些歷史文化建筑是私有產權,但各地都出臺了限制性的保護政策,防止私人對建筑的破壞性和過度商業性的開發利用,同時通過政策補償緩解歷史文化建筑保護工作與私人產權利用沖突的問題。如,《福建省傳統風貌建筑保護條例》要求保護責任人對傳統風貌建筑進行日常維護和修繕,禁止擅自拆除傳統風貌建筑,禁止擅自改變傳統風貌建筑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其他嚴重影響傳統風貌建筑安全和整體風貌的行為。但針對保護責任人確有經濟困難、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保護責任人,采用功能置換、兼容使用、經營權轉讓、合作入股等多種形式給予支持。歷史文化建筑保護利用工作導致建筑所有人生活受到影響或者權益受損的,可以采取收購、產權置換、資產入股等方式予以補償。《廈門經濟特區鼓浪嶼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規定,政府對因文化遺產保護導致權利受損或者負擔增加的,給予適當補助。保護責任人可依法申請減免相關稅費,向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申請技術支持,向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申請補助。此外,泉州、上海、青島、廣州等地均設有針對私有產權歷史文化建筑修繕與補償條例。
二、我市歷史文化建筑保護利用工作的思考與建議
(一)建立歷史文化建筑保護利用常設機構。目前,哈爾濱市政府已經組建歷史文化建筑保護修繕和活化利用工作專班,但仍未形成常設機構。應以市領導牽頭成立歷史文化建筑保護辦公室,成員包括資規局、文廣旅局、住建局、城發投集團、馬迭爾集團、市演藝集團、各個區縣等。歷史文化建筑保護辦公室負責全面指揮和統籌全市歷史文化建筑保護和活化工作,相關部門、市區兩級形成高效的協同管理合力。歷史文化建筑、歷史文化街區所在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并配備專人,負責出具場地使用證明、日常巡查和歷史文化保護利用展示、宣傳、科普等工作,每年對歷史文化建筑保護利用工作進行評估,并向區政府報告。
(二)積極探索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合作模式。一是進一步放寬歷史文化建筑租賃年限至20年。對于特殊情況不適宜公開招租的,經市政府批準可直接協議出租。二是從事公益類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可予免租金使用。非公益類中從事科技孵化、文化創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華老字號經營、民間工藝傳承、傳統制造業展示以及市政府鼓勵的其他業態,給予兩免三減半的租金政策,進而提高市場主體活化利用歷史文化建筑的積極性。三是由專班牽頭成立歷史文化建筑保護利用公益組織,面向社會籌集資金。鼓勵企業通過市場機制或政府超市承包歷史文化建筑,由政府補貼40%的修繕費用,企業或個人投入40%的修繕費用,歷史文化建筑相關基金或公益組織撥款補貼20%,其中企業與個人維修資金可用以抵消相關稅費(建議參考慈善捐贈,可抵年度利潤總額12%的稅)。(三)通過政策支持緩解保護利用工作面對私人產權的阻力。建議由政府出資對私人產權的歷史文化建筑外觀和內部環境進行修繕保護。具備公共功能的私產房建筑,建議上級主管部門與房主協商,鼓勵功能置換、兼容使用、經營權轉讓、買斷或者買斷部分年限使用權。如房主不同意以上方案,政府應當對房屋所有權人保養、維護、修復、修繕給予資金補助和相關技術指導。所有權人在享受資金補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義務,對于接受政府補助的歷史文化建筑研究成果、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收藏;應適度向大眾開放參觀;應按照歷史文化建筑保護要求履行維護、再利用及管理責任。
市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